|
旬林发[2009]8号
旬阳县林业局
关于委托旬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征收
矿产业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矿产企业及个体采矿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业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为矿产企业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委托旬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征收矿产业森林植被恢复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四)《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委托方式及期限
县林业局向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出具《征收委托书》,委托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期满再行委托。
三、有关要求
(一)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受县林业局委托后,应凭《征收委托书》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从2009年起负责征收矿产业森林植被恢复费,县林业局不再征收此项费用。
(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收费过程中务必落实亮证收费和收费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三)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委托的权限、范围及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汇算清缴和收入收缴要严格按照《旬阳县矿产业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专此通知
二OO九年元月十二日
抄送:市林业局,县财政局、公安局、水利局、土管局、环保局、乡企局、经贸局。
|